出獄不要去派出所報道,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書,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條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監獄法》第三十五條
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
罪犯釋放后,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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