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關于購買人防車位利弊很多朋友都還不太明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那么今天我就來為大家分享一下關于買車位可以買人防車位嗎的相關知識,文章篇幅可能較長,還望大家耐心閱讀,希望本篇文章對各位有所幫助!
人防車位的產權,我國《人民防空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這也從根本上造成了市民在使用過程中和產權歸屬各種權利保護以及后期的維護管理上產生了很多糾紛。
從產權的歸屬上來說,人防工程屬于國防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是全民性的公益事業。首先要保證戰備需要,其次才考慮其社會效益。目前可以確認的是:人防工程(車位)不能辦理不動產證,只能在使用層面上確權和各種權利保護。
有三個方面需要予以關注:
一、人防車位的使用和收益歸誰?
如果合同對此有約定,按約定執行。如果沒有約定,那么,按照《人民防空法》的規定,使用和收益歸投資者。
《人民防空法》第5條規定“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市民在購房的過程中,在房屋的銷售合同中,把投資、成本算清楚。這樣大家在購買時就能明確各自的職責。
二、人防車位的租賃期限到底多長?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業主在與開發商簽訂人防車位租賃合同時,要注意“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另外,根據《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的規定,小區人防車位必須優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否則不得對外出租。在優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后對外出租的,每次租期不得超過一年,也就是說,對外出租的要一年一簽。
三、為了給人防停車位是“租”還是“售”一個說法,武漢市民防辦公室正在考慮制定《人防停車位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以規范人防停車位租賃行為,目前正在民防辦網站征集意見,市民可以上網查詢。
小區地下室都是人防工程嗎?
武漢市民防辦公室工程處處長祝明偉表示,住宅小區地下室不一定都是人防工程。
根據《人民防空法》的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是現在人防工程最普遍的一種形式。
一般來說,地下室分為防空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設計、施工有一套高于普通地下室的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在這里,給大家介紹一個簡單識別防空地下室的***,如果我們在地下室的進出口看到“人民防空工程”的標識牌和人防防護門,這肯定是防空地下室。
人防工程的車位,和普通住宅的車位是一樣的,人防是平時建造,打仗時候切換狀態使用,所以在平時和平時期,人防工程都屬于民用建筑。
人防車位不能買賣。所謂的人防車位,應該是占用建筑物的人防工程所建造的車位,但是實際上這種人防工程并不應該被改造為車位。人防工程的產權既不屬于小區業主,也不屬于開發商,而是屬于國家所有。
因此這樣的車位不能對外進行出售。當開發商對外出售停車位的時候,小區業主一定要擦亮眼睛,并且要求開發商提供相應的產權證明。因為只有開發商能夠合法取得產權的停車位才有權進行出售,特別是對于占用小區業主公共部分的停車位,小區業主是有權要求開發商停止侵權,并且要求開發商將收入所得歸小區業主共有的。
本條內容來源于:建筑工業出版社《家居裝修知識問答》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于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于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占的面積屬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于開發商,也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部門無償征用的可能性。
最后,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買賣的說法主要是針對產權車位,人防車位可以租賃或支付費用獲得使用權(長期),形式上是用租賃合同或使用權***合同的形式。
大量的小區只有人防車位,小區業主也只能通過受讓人防車位使用權或長期租賃來擁有固定停車位,畢竟車位越來越稀缺高價,用這種方式“買”人防車位,這也是現行政策下可行的方式。
當然,保險起見,還要落實開發商是否在人防辦辦理***手續,是否繳納了人防工程使用費用。
文章到此結束,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