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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證監局
關于對陳泉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陳泉強:
經查,你擔任東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尼電子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期間,存在窗口期違規交易公司股票情形,具體如下:
東尼電子于2022年7月5日披露2022年半年度業績預增公告。你于2022年6月27日、6月28日通過二級市場集中競價交易合計賣出公司股票22,400股,成交金額為906,025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19號)第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范交易行為,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