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多歲的男子周某為了圖方便,多次將毛豆皮、西瓜皮、螃蟹殼等食物殘渣,以及酒瓶碎片等生活垃圾從樓下扔下,還砸損樓下車輛。4月15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他因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2020年10月、2021年1月,周某2次將裝有堅果殼、食物殘渣、藥物外包裝、快遞外包裝等生活垃圾的塑料袋,從樓上拋下,將停放在樓西側路邊的兩輛車砸損。其中,被害人路某的車輛損失經鑒定為1685元。
據路某的陳述,其發現自己車輛的前擋風玻璃駕駛座一側靠近引擎蓋的地方有1袋生活垃圾,里面有花生殼、毛豆皮、西瓜皮、螃蟹殼、月餅紙等生活垃圾,垃圾所處的車前擋風玻璃被砸裂,于是撥打“110”報警。
王某也表示,2020年10月10日,其車曾被高空拋灑的生活垃圾砸到,但其以為沒人管未報警,并自行修車。2021年1月4日早上,他的特斯拉牌轎車又被高空拋物砸中。
砸車的是普通生活垃圾,裝在1個塑料袋里,里面有雞蛋殼、塑料盒、紙殼子、骨頭、綠色的酒瓶子碎片等,還有1張被燒了一部分的快遞單,其拍照后將快遞單給物業,后物業讓其報警。由于2021年1月被砸這次,車輛損毀輕微,他并沒有打算修車。
周某在***機關供述稱,疫情期間,因為不能出門,便從樓道的窗戶處將廚余垃圾扔樓下,“有過兩三次,平時晚上也往窗戶外倒茶葉渣。我知道從樓上扔東西有危險,也知道違法,就是為了圖方便。”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從建筑物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故一審判決:周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后周某提出上訴,他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沒有高空拋物的行為,不排除他人栽贓陷害;***階段的有罪供述是偽造的證據;其行為發生在高空拋物罪的刑法規定出臺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查明,周某犯高空拋物罪的事實是正確的。
法院認為,周某從建筑物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依法應予懲處。關于周某所提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沒有高空拋物的行為,不排除他人栽贓陷害;其在***階段的有罪供述是偽造的證據,現有證據之間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其實施高空拋物行為的上訴理由。
經查,被害人陳述和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物證照片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民警在周某家中出警錄像與周某在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內容一致,與在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
其實施的高空拋物的行為已危害到公共安全,本應以以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處理,鑒于在本案處理過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設高空拋物罪,高空拋物罪較以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罪處刑較輕,依照從舊兼從輕的刑法適用原則,對周某應以高空拋物罪定罪處刑。
北京東城法院根據周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對涉案物品的處理也無不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故法院于2022年4月7日終審裁定駁回周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