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是需要娛樂存在的,賭博就是從古至今都存在的一種娛樂行為,也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
春秋戰國時期齊國人“其民無不六博蹋鞠”,“六博”就是“六博棋”,還有大家都很熟悉的“田忌賽馬”,就是賭馬。
唐宋時期因為皇帝帶頭,賭博成為風俗大行其道,《唐律疏議》中第一次出現“賭博”二字;明清時期讓宮里的主子們最念念不忘的就是打麻將,民國時期上海灘的中西賭場鱗次櫛比......
不過原本作為娛樂的賭博被有心人利用之后,就變成了社會不穩定、百姓生活艱難困苦的一種根源,所以在賭博業飛速發展的同時,官方禁賭力度也越發正規和嚴苛。
1979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賭博罪正式成為一種罪名,得到法律的監督和制裁。
那么何為賭博罪?賭博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賭博罪和表現形式
主觀上不以營利為目的,不以賭博為主要經濟來源,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或并未從中漁利,僅僅只是為了打發無聊、聯絡感情、消遣娛樂的行為雖然也是賭博行為,但更屬于娛樂行為,不構成賭博罪。
反之若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作為經濟來源,有誘發其他犯罪的危險存在,不管是將賭博作為主業,還是將賭博作為兼業,不管最終是獲得了錢財,還是失去了錢財,都不影響賭博罪的構成。
而賭博罪最主要的行為表現就是:開設賭場以及聚眾賭博,一般來說這兩個行為表現是同時存在的,也可以在一個人身上發生的,只是兩個行為的規模和影響完全不一樣,大多數時候會區分來說。
像開設賭場就是指賭頭為了賺錢提供場所和賭具,該場所規模大、流程多、道具足、組織嚴密、分工明確、有服務人員,還有望風人員(開設賭博網站也是開設賭場),屬于大型犯罪溫床。
不過日常生活中,大家更有可能會觸及到違法的賭博行為還是“聚眾賭博”,很多人不明所以,覺得自己只是買了幾張麻將桌,或者玩了一會兒牌,怎么突然就被抓了?比如說......
案例分享:
2021年8月13日上午,江西省高安市城北***民警照常巡邏,結果到達高安城某小區時聽見某處傳來的那個叫嚷聲,跟菜市場似的,當即懷疑是有人聚眾賭博。
結果***蘿卜帶出泥,一下子就抓了31名涉賭人員,可以看到這些人全都穿著居家服,估計是疫情期間沒事干,就聚集在一起賭博,結果不僅違反了疫情禁止***棋牌室、麻將館的禁令,還違法犯罪了。
其中作為賭頭的金某、羅某因為租借4個場地輪流開設賭場,被以涉嫌開設賭場罪刑事拘留,另外的參與人員,雖然沒有到犯賭博罪的地步,但也是聚眾賭博的一員,被行政拘留和罰款。
那么聚眾賭博的認定金額是多少?量刑標準又是如何?
聚眾賭博的認定金額
根據《刑法》以及《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的規定,聚眾賭博一般從兩個方面來進行認定——人數和累計數額。
人數:3人以上;
累計數額:抽頭漁利累計達5000元以上的,或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或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另外,組織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并從中收取回扣和介紹費的,也可以認定為是聚眾賭博。
聚眾賭博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同時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主要人員,只是一般參與人員,通常進行刑事拘留和罰款。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若有以下情節則按規定從重處罰:
1.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2.組織國家工作人員境外涉賭;
3.組織和吸引未成年人參賭;
總結
《尚書·旅獒》有言:“玩人喪德,玩物喪志。”過分迷戀賭博是不可取的,因為賭博的危害十分巨大。
一方面它讓人的脾氣變得古怪,一旦離開賭桌就坐立難安,干其他事情時心不在焉,稍微有點不滿就容易大發雷霆,如果長期不滿又不發泄就會進一步釀成災禍;
另外一方面因為涉賭人員脾氣變得古怪,妻子或丈夫難以忍受,孩子或父母也避而遠之,親朋好友害怕被找上門來借錢也是恨不能把“請勿打擾”掛在臉上,于是關系網就此破裂。
所以假如已經深陷其中,切記當下亡羊補牢為時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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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講法噠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