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溫州新聞網
跳單,常發生在二手房交易領域。民法典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但如果有人接受了甲中介的咨詢服務,又與乙中介簽約買房,這算不算“跳單”呢?近日,瑞安法院審結一起因中介懷疑客戶“跳單”而引發的中介合同糾紛案。
2020年7月29日,“花中介”得知朱某欲購房,就主動加了他微信,根據他的購房要求陸續介紹了幾套房源信息。
次年1月20日,朱某看中了“花中介”介紹的房屋,但由于沒有該房屋鑰匙,“花中介”經紀人便陪同朱某到同樣的小區看了其他同戶型房屋。最終未能成交,朱某也未與“花中介”簽訂相應的中介合同。
幾天后,朱某通過“樹中介”經紀人與他看中的房屋房主談妥價格,與房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屋居間合同》,并辦理過戶手續。
“花中介”得知消息后,認定朱某“跳單”,便一紙訴狀將其告到了法院,請求判令朱某按市場價格標準向其支付中介費5.7萬元。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朱某在購買涉案房屋時是否存在“跳單”行為,認定的關鍵在于朱某是否利用了“花中介”獨家提供的交易機會或媒介服務,不能簡單地以提供中介服務的時間先后順序來判定。
經查,涉案房屋同時委托“花中介”“樹中介”出售,并非“花中介”獨家房源信息。
瑞安法院認為,朱某未利用“花中介”的獨家信息、機會,且事前已對涉案房屋已有所了解?!皹渲薪椤苯浖o人將購房總價談低一些,最終促成購房合同的訂立,完成了中介服務后續內容,如協助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協助辦理產權過戶等。朱某作為購買方,有權選擇購房總價及中介費更低的中介人完成交易,故不構成“跳單”行為?!盎ㄖ薪椤蔽茨艽俪少彿亢贤闪?,無權要求朱某支付報酬。
雖“花中介”、朱某未簽訂書面中介合同,但“花中介”已根據朱某購房要求多次提供房源信息并陪同看房,雙方之間關于房屋中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應認定該中介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雖“花中介”未能促成購房合同成立,但仍可以請求朱某支付居間活動期間的必要費用。
最終,法院判決朱某支付“花中介”2000元?,F判決已生效,朱某已交付全部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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