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凍結的區別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物品、債權等,有權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等措施。人民法院在決定采取上述措施時,應當作出裁定。其中,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財產、物品、債權等被轉移或者處分,對實現債權關系重大。
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對作為被執行對象的財產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者處分的措施。財產被查封后,人民法院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加以保管。若被執行人拒絕保管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他人保管,保管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被執行人申請繼續使用被查封財產的,人民法院在確保財產不損壞和不貶值的前提下,可以允許被執行人使用,這種查封通常被稱為“活封”。保管期間,因被執行人保管不當造成查封財產損失的,被執行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作為被執行對象的財產運送到有關場所,從而使被執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措施。人民法院對扣押的財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保管,所需的保管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
凍結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資產、債權實施管制,禁止被執行人提取、處分的措施。金融機構對人民法院的凍結要求,必須依法協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