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允許擅自騎走他人的摩托車,駕駛人意外發生車禍身亡,車輛保管人員是否應該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當這樣的事件真實發生的時候,法院會怎樣判?
2020年1月13日晚21點,重慶墊江縣***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接到當地市民的報警***,報案人聲稱明月大道附近發生了一起車禍,摩托車倒在馬路中央,而駕駛員躺在離摩托車幾十米遠外的人行道上,滿身鮮血、生死未卜。
辦案人員接到報警***后立即趕到事發地點,并聯系了120急救中心趕往現場進行救治,不幸的是駕駛員由于沒有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傷勢過重,被送往醫院后不久就宣布搶救無效死亡。
由于事故發生的時候路邊行人稀少,沒有路人目擊整個事故的發生過程,民警無法確定該摩托車是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還是因為其他原因發生的意外事故。
辦案民警在對現場事故車輛、散落物件和路面情況進行初步勘察發現,摩托車遭受了強烈的碰撞,雙面皆有嚴重的磨損痕跡,但現場并未發現其他車輛的散落物,在事故發生幾十米處的路沿上,民警發現了碰撞的痕跡和事故摩托車擦落的車漆,初步判定這是一起由于摩托車單方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
好好行駛的車輛為何會撞上路沿導致車毀人亡?隨后***局調出了該公共區域的監控記錄,從視頻中可以看到駕駛員開車紅色摩托車在鏡頭中一閃而過,車速明顯過快,行至明月大道段,摩托車與街道路沿發生碰撞。
明月大道限速50公里每小時,***機構鑒定死者駕駛速度高達80公里每小時,存在嚴重超速行為。高速飛奔的摩托車撞擦路沿失控,側翻倒地、磕碰翻滾,這個過程中駕駛員直接被甩飛出去,而摩托車與地面摩擦出駭人的火花,滑行了幾十米才停下。
事故的真相查明,警方確認是車輛超速行駛導致意外,本以為就是一場尋常的交通事故,但接下來發生的事卻完全超出了所有人的意料。
由于死者身上并沒有可以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和物品,辦案民警一時之間無法與其家屬取得聯系。
通過調查事故車輛,民警發現,該摩托車車主是一位姓李的男子,已經40多歲,常居外地,可死者明明是一位20出頭的年輕小伙,這到底是怎么回事?死者的真實身份是什么?車主與死者又有怎樣的關系?
正當民警困惑不已的時候,另一通報警***打了進來,報案人聲稱自己幫朋友保管的摩托車被人騎走了,更巧的是這輛被人騎走的摩托車正是發生事故的那輛!
據報案人高某稱,死者姓鄧,21歲,是重慶市墊江縣人,但這兩人才認識幾個小時,可以說在此之前并無交集。
既然是互不認識的兩個人,那高某保管的摩托車又怎么到了鄧某的手上?
民警詢問高某得知,兩人相識是因為共同的好友鄔某。鄔某是一位摩托車愛好者,也是當地摩托車俱樂部的成員,與許多摩托車愛好者經常聚在一起玩耍、騎行。
案發當日幾位車友約好到重慶市天寶寨公園玩耍,其中就有高某,而鄧某是鄔某的同學;
許久不見,鄧某想著和老同學敘敘舊,就這樣兩波人因為共同的朋友湊到了一起。
事發當天,因為高某要參加朋友的婚禮,而他自己的摩托車比較破舊,為了撐面子就把朋友讓他保管的寶馬摩托車騎了出來,完事之后高某就騎著這輛摩托和鄔某等人會面。
由于這輛摩托車價格昂貴,都是摩托車愛好者,眾人一眼就被這輛拉風的車吸引,鄧某看到這輛輛寶馬摩托車時,更是兩眼放光。
眾人談話期間,另一位車友借用了一會兒高某的摩托車出去買煙,回來停車熄火后沒有把摩托車的鑰匙拔下。
鄧某徑直走向摩托車,直接跨坐了上去,他轉頭對一旁的高某說,“我試坐一下”。
因為有共同的朋友,高某也沒好意思直接拒絕,也以為他就是坐一下就同意了,可他完全沒注意到,鄧某的手已經伸向摩托車鑰匙,他迅速發動車輛一轉眼摩托車像離弦的弓箭飛了出去。
高某這時有點急了,畢竟是朋友的摩托車,價格也不低,磕著碰著了怕是不好向朋友交代,于是他大聲制止鄧某,但鄧某全然當沒聽見,很快就騎著摩托車消失在眾人的視線里,直到眾人聚會結束也沒見鄧某把車騎回來。
由于高某并不認識鄧某,也根本沒有他的聯系方式,無奈的他只得向鄔某求助看能否聯系上鄧某,誰知接下來的幾個小時兩人給鄧某打了幾十個***也沒打通。
高某第一反應是鄧某是騎著他的車跑路了,情急之下就報了警,卻意外從警察口中得知鄧某駕駛著他保管的摩托車出了車禍,人也當場身亡。
高某回想起當時的場景說:“我報警的目的,完全沒有想到他是出車禍了,我以為他是把我摩托車騎起跑了”。
他無論如何也沒有想到就一次普通的車友聚會竟然出了這樣的禍事!朋友的摩托車已經被撞得幾乎報廢,無論是維修還是賠付都需要支付一筆不小的費用。
想著年紀輕輕的鄧某在車禍中失去了生命,高某心軟就沒有繼續追究他私自騎走摩托車導致車輛損壞的責任,而是自己獨自將摩托車的費用賠給了好友。
然而令高某沒想到的是,自己的好心不但沒有給這件事故畫上句號,反而被鄧某家屬一紙訴訟告到了法庭,他就這樣稀里糊涂的卷進了一場生命權的糾紛案中。
事發后,死者父母以被告高某沒有拔下車鑰匙,沒有盡到車輛管理義務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人高某賠償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7萬元。
事故的矛盾點瞬間指向了高某。
在高某看來,他有足夠的理由向鄧某索要賠償,他還沒有追究鄧某責任,對方家屬卻反咬一口,這讓高某十分詫異。
那么高某作為涉事摩托車的保管者是否盡到了對車輛的管理義務?原告鄧某的家屬的訴求是否合理?法院又會如何判決呢?
案件于2021年7月31日正式開庭審理,原告訴訟委托代理人指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當事人可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請求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當給予支持。
原告方認為,高某作為該摩托車的管理者沒有及時拔下車鑰匙,沒有妥善管理該車輛,間接導致鄧某發生意外,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那么高某未拔下摩托車鑰匙這一行為是否是其沒有盡到妥善管理車輛義務的體現?
仔細研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機動車管理人有過錯的幾種情況的規定:
(一)、知道或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你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的
被告方針對以上四條對車禍中機動車車主或管理者有過錯的情況進行舉證辯護:
其一,被告辯護律師提供了重慶司法部門依法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上面詳細地記錄了車輛性能等一系列檢驗結果,涉事摩托車事故發生的時間內各項機能正常,并不存在任何缺陷;且交通部門經過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也并非車輛缺陷導致,因此機動車管理人不存在第一項規定中的過錯;
其二,被告方出具***機關的調查證明證實高某和死者鄧某確不相識,對鄧某是否有駕駛資格并不清楚,且在鄧某開走車輛后與鄔某的通話記錄可以證明,高某一直在嘗試和鄧某聯系希望及時制止鄧某的行為,盡到了提醒和管理的義務;
其三、通過法醫的檢驗,死者鄧某也沒有飲酒或者服用藥物,也沒有相關的疾病。并且鄧某擅自駕駛摩托車離開并未提前告知高某,高某當場制止未果,故鄧某本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再則,警方在調查過程中也沒有發現高某有其他過錯行為。
最后法庭就原告所訴訟的高某未拔車鑰匙一行為是否和鄧某車禍死亡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做出審理和判斷;
高某未拔車鑰匙并不是為其他人擅自駕駛他人車輛提供便利,更不是對他人隨意用車的暗示,這一行為并不會給他人造成不便和損害。
并且墊江縣交警大隊已經對該交通事故進行明確的定性和權責劃分,鄧某要擔負全責。
而高某的行為與鄧某的車禍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這一事故的發生高某并無任何責任。
法院依此做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于這一結果,雙方都表示認可,不再進行上訴。
作為被告的高某認為鄧某家人經歷了喪子之痛,悲痛中做出錯誤的判斷,將他當做了情緒的發泄口,他能夠諒解;
除了不追究鄧某擅自取車的責任外,在判決之后還出于人道主義給與死者家屬一定的慰問和補償金。
原告方或許是在幾番理性的思考和爭論之中明白釀成這樣悲劇的主要責任還是在自己孩子身上,遷怒他人是不合情理的,所以也放棄了上訴。
失去親人的確是沉痛的,但生活仍要繼續。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責任的行為人,要用理智和法律約束自己的行為,遵守法律法律、道路交通安全等。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行車不規范,親人兩行淚。”
切勿因一時任性釀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既傷害了自己,也刺痛了家人的心。
我們惋惜這場悲劇的同時,也要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如今社會,人們的生活條件和經濟條件越來越好,車輛已經是很多家庭的標配,但對如何管理好自己的車輛以及管理不當可能帶來的后果認知都還很模糊,切勿因為一時的人情面子不計后果地把事故隱患置于他人的掌控之中。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也是鐵面無私的,它不會因為聽信情面的說辭而逃脫相應的法律責任。
遵紀守法,謹言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