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書記強調,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就需要司法活動保持實質上的一致性——非僅形式上的“相似”。近些年來,對于司法活動的法學實證研究成果汗牛充棟,其中不乏技術純熟、問題意識明確的文章,然而應當指出的是,部分研究執著于表象上的“做法共性”,而未能深入研究樣本、變量背后所蘊藏的“理念共識”。這就意味著,雖然諸多研究旨在通過裁判文書等素材、利用實證研究***、以大數據研究的思路深入探尋司法活動的“實然”,卻可能被數據與技術“一葉障目”,背離了實證研究所要揭示的本質問題。因此,相較既往的實證研究,圍繞司法活動的大數據研究需要把握幾個關鍵的轉變。
思路的轉變:從“做法共性”到“理念共識”
筆者認為,首先需要予以明確的是,通過實證研究所要得出的答案并非現象上所呈現的“大多數做法”,而是在司法智識上值得關注的理論“共識”。
既往圍繞司法活動所進行的實證研究,為了數據的可得性以及計算上的精確性,通常會將變量設置為裁判文書中較為外顯的要素,例如數額、刑期、某些情節的有無等等。這些變量易于通過技術手段抓取、錄入,且易于被賦值,更是可以較為方便地對其進行諸如描述性統計、相關性、線性回歸等常規統計***的分析。但是,正如提問方式往往限定了答案的可能性,這樣的整體思路也使得其所揭示的問題只能集中于這些外顯的表象,毋寧說,所揭示的是犯罪的實然情況或司法活動在“做法”上的異同。這樣一來,則恰好繞開了真正影響司法一致性的因素,即作為司法判斷之前提的“理念”“原則”。
通過實證研究手段對司法活動所進行的大數據分析,應首先在整體思路上進行轉變,將問題聚焦于“理念”“原則”,針對問題設計***,而非被***限制問題。由于既往的有些思路往往是在機械地找尋共性,所以勢必要對一些變量進行必要的類型化處理,然而這種處理是針對不同變量所各自進行的,所以不同裁判中同樣兩個變量之間的邏輯關聯的異同很可能會被這樣的“誤差”所掩蓋。于是,基于不同的理念或原則可能會對“類似”的案件作出相同的判斷,反過來,基于相同的理念或原則也可能會對“類似”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斷,關鍵在于此處的“類似”究竟是現象上的還是本質上的。
從追尋“理念的共識”的思路出發,就必須回到司法活動語境展開研究,而非完全在統計學的框架內強行加入司法活動內容,這就需要在范式上完成轉變。
范式的轉變:從“定量分析”到“綜合分析”
傳統的定量實證研究在面對司法實踐問題時,由于過度著眼于表象上的變量分析,并不能切中理論要害。既往的規范分析***和定量實證分析***之所以不能客觀、準確地將“司法理念”予以凝練、表述,根本原因在于不能有效處理主觀思想的作用。一方面,規范分析***不可避免地會附著研究者的主觀偏見,難以對實然情況進行全面把握;另一方面,當下對司法活動開展的實證研究中所通常采用的定量分析***過度重視表層的統計特征,對主觀思想的影響考慮較少,無法進一步將共性升華成共識。
那么,如何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予以結合?
首先,應該進行定性預設。對于定性預設,既要借助法教義學知識,亦要結合實證分析***。在法教義學的角度上,需要全面地對某一問題在法學理論上所涉及的各種不同的定性預設予以挖掘,將問題限定于法學理論體系可能的射程之內。在實證分析的角度上,需要通過相應的技術手段,對司法活動中所可能選用的路徑予以明晰,以進一步確定問題域。簡單地說,定性預設所需要的樣本并非是一系列“同樣具有某些變量”的文書、案例,而是一系列“同樣具有某種演繹、推導路徑”的文書、案例,唯此才能于前提上真正實現定性分析的可能性。通過法教義學規范分析和實證研究***的結合,定性預設所起到的作用在于限定問題域,使得司法活動中因理念或認識的不同而存在的觀點爭議能夠在規范邏輯的“神似”而非個別變量的“形似”中提取共性與共識。
其次,應該進行變量轉化。對于變量轉化,需要分析的核心問題在于司法實踐在所持理念與其定罪、量刑結果上的深層因果關系問題。現實中,有些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貫徹等,如若忽略了這些,那么對司法共識的總結則注定是片面的。舉例而言,涉交通肇事罪案件中行為人被適用緩刑的概率明顯高于盜竊、故意傷害等罪名,但究竟是因為罪名本身社會危害性較小、被害人諒解概率較高,還是因為行為人主觀惡性普遍較小所導致的?若按照計算相關性的***分析,則以上因素與適用緩刑結果之間皆呈高度相關,但這并不意味著這些變量皆是“原因”,因為同樣,諸如行為人性別為男、行為人收入較高等因素也與結果呈高度相關,而這些無關因素的排除卻只能依照研究者的直覺,“原因”的選取完全在于非實證的方式,那么看似可被視為“原因”的那些變量,究竟真的是“原因”,還是其他變量的外部性因素,抑或純粹出于偶然,則同樣是無法分辨的。如何破除這種機械性的變量選擇?較為科學的方式是利用規范邏輯與反事實框架相結合,消除選擇性誤差,從而分析在司法實踐中某些理念、認識、原則、政策等究竟是否影響了以及在何種程度上影響了對結果的選擇。這就意味著,需要在***上從聚焦于“變量間的數值關系”,轉變為關注“變量間的邏輯關系”。
***的轉變:從“變量間的數值關系”到“變量間的邏輯關系”
對司法活動的大數據研究,核心的計算應當圍繞變量的關系,而非變量本身。一方面,應當借助規范邏輯的知識,建構基本的邏輯模型;另一方面應當將原本孤立的各個變量進行連接,從而使變量以“邏輯關系”的方式而非孤立的“數值”的方式出現。“理念”本身難以作為獨立的一個變量而被抓取,但一系列案件情節、結果與司法判決結果之間的完整邏輯關系,則無疑充分體現了司法者的裁判思路。這樣一來,“理念”在分析中實際上是以邏輯關系為表達方式的。
如前所述,定量分析中的各種變量的邏輯關系是被其計算***“刻意”忽略的。仍以圍繞裁判文書展開的實證研究為例,各種情節、特征的出現與否并沒有教義學意義上的邏輯關系,而倘若聚焦于邏輯關系,則實際出現的情節、特征與司法者所持有的原則、理念以及裁判結果之間,能夠形成有效的關聯。在此基礎上,運用相應的實證分析***,如相關性分析、回歸分析等,則能夠真正地印證、推導出相關的教義學預設。例如,某個或某些情節的出現與否是否會影響司法機關在辦案理念、原則上的選擇,持有某種原則的裁判文書在裁判結果上是否會顯現出某種特征,這些關系的強弱在數值上各自是如何表現的。這些問題在原本的定量分析中,是無從揭示的。將原本價值無涉的純粹實然領域的計算***,拓寬至法教義學的分析中,這正是本文所倡導的司法理念一致性研究***的應有之義。對于司法活動的實質“一致”,本質上并非是“出現了類似的條件于是導出了類似的結果”這種意義上的“共性”,而是邏輯上的同構性,即在表象上或許各有差異,然而其深層的推導方式、思維路徑卻表現出一定程度的“共性”,唯有這種共性才是司法理念一致性的表現,也是大數據研究***有效性的關鍵。
(作者分別為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遼寧大學法學院講師)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