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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其中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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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的內涵是什么?
公民和組織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一起來看看吧。
國家安全的內涵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11個基本內容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國家安全工作應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分工
全國人大: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國務院: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政法規,規定有關行政措施,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實施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法律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中央軍委: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統一指揮維護國家安全的軍事行動,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軍事法規,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管理指導本系統、本領域國家安全工作。
地方人大和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國家安全法律的遵守和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應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國家安全機關、***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
來源:安徽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