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生活中,如果我們要到相關的部門辦理一些事情,可能就要遵守這個部門的規章制度,否則可能會涉嫌擾亂單位秩序,那么擾亂單位秩序的行為如何認定?擾亂單位秩序會受到什么治安處罰?上海昌申律師事務所楊斌律師解析。
擾亂單位秩序法律上如何界定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擾亂單位秩序是指,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擾亂是指造成秩序的混亂,具體表現為使單位秩序的有序性變為無序性。
所謂機關是指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等;團體主要是指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是指所有的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集體所有的企業、事業單位等。
行為人擾亂單位秩序的具體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擾亂,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擾亂。如在機關、單位門前、院內哄鬧、大肆喧囂,強占或者封鎖機關、單位的辦公室、會議室、實驗室、生產車間、營業所、教室,辱罵、威脅、毆打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等。構成該行為還必須使單位的工作不能正常進行,且尚未造成嚴重損失,否則即應按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擾亂單位秩序的行為如何認定?
l、擾亂單位秩序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具體是指機關、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秩序。侵犯的對象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行為人往往企圖通過實施這種行為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施加壓力,制造事端,以實現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發泄不滿情緒。
2、擾亂單位秩序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影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擾亂,是指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進行干擾和破壞,從而影響其工作正常進行。擾亂行為既有暴力性質的,也有非暴力的。暴力性質的擾亂行為具體表現為:
(1)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砸辦公用具、物品、門窗等物,毀壞文件材料等。②糾纏有關國家工作人員、職工、教師、科研人員等。非暴力的擾亂行為具體表現為:①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起哄、鬧事、辱罵。
(2)擅自封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出入通道。
(3)占據辦公室、實驗室、教室、生產車間以及其他工作場所。
擾亂行為必須造成一定的社會后果,即"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的",如有的被辭退的違紀職工拒絕接受企業的正確處理,無理糾纏,致使企業不能正常生產;有的病人或者其家屬借醫療事故在醫院大吵大鬧,不聽勸阻,致使醫院的醫療工作受到影響。
構成本行為的前提是尚未造成嚴重損失,即未造成停產停業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等其他情形。如果行為人的擾亂行為經有關人員勸阻后,停止擾亂行為,沒有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則可不予處罰。
楊斌律師補充:
擾亂單位秩序的治安處罰是什么?
本行為表現為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影響工作、生、營業、醫療、教學、科研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行為人往往企圖通過實施這種行為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施加壓力,制造事端,以實現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發泄不滿情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下以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一般是指多次擾亂單位秩序或者造成較大影響、較嚴重后果的情形。對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擾亂單位秩序行為中起組織、策劃作用的主要成員。
楊斌,上海昌申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曾在上海電視大學執教法學。執業領域以刑事辯護為主,民事代理為輔。由于在刑事辯護方面的卓越成績,2015年8月中央電視臺《奮斗》欄目對其進行了專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