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臺海網
臺海網9月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林彬彬通訊員湖法)受疫情影響,旅客減少,航空公司考慮到成本臨時減少航班,但已經購買了機票的洪先生不同意改簽。他為此將航空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全額退款并賠償損失。近日,湖里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涉及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的案件。
去年8月23日上午近10點,洪先生收到航空公司的短信通知:他購買的8月24日上午7點40分飛往大連的航班取消,航空公司自動為他更改到當天下午的航班。洪先生不接受,當天兩次致電航空公司。之后,他自行購買了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支付了610元。他到達大連的時間比原計劃延遲了兩個多小時。
洪先生將航空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全額退還機票款1070元,并要求航空公司承擔合同違約責任,賠償誤工損失。洪先生提交了機票訂單截圖,機票退改簽規定顯示,航班起飛前48小時(不含)至4小時(含)之間,自愿退票手續費率70%,自愿變更手續費率50%。他認為這屬于“霸王條款”。
航空公司解釋,當時因大連有疫情,前往大連的旅客非常少,公司基于成本考慮減少、取消航班是無奈之舉。航班取消后,已經第一時間為洪先生免費改簽當日最近航班進行補救。航空公司表示,可以全額退款,只是洪先生尚未提交退款申請。
航空公司認為,若給洪先生帶來了其他損失,愿意擔責,但洪先生沒有提供證據,因此拒絕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航空公司單方面取消了航班,未能依約提供旅客運輸服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航空公司在其官網公示的《國內運輸票價適用條件》《運輸總條件》等文件的條款,航班出港延誤、取消、航班變更,因而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包括艙位等級),客票全部未使用,旅客要求退票,應退還全部票款,免收退票費。航空公司已同意全額退票,予以照準。另一方面,文件中雖未規定航空公司違約時應支付的違約金或因違約產生損失的計算***,但洪先生有權主張賠償損失。但是,考慮到洪先生最終以更低的價格購買了機票,沒有產生票價差額損失;抵達的時間比原計劃延遲了兩個多小時,洪先生沒有舉證證明誤工損失,因缺乏證據,其賠償要求難以支持。
最終,湖里區法院判決航空公司向洪先生退還10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