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全民行動#昨天,上海一急救車在執行急救患者任務時,正好遇到同一小區,另一名急癥患者求救,要求急救車醫務人員出借車載除顫儀,但被醫務人員拒絕,最后被拒的急癥患者因搶救無效死亡,事后該醫務人員被停職處罰。
此消息一出網上輿論風波不斷。有人說,人命關天,醫務人員的做法不當,導致過失致人死亡。
有人說醫務人員應該受到重罰,因為他構成了醫療事故罪
那么醫生到底有沒有救助患者的義務呢?醫生肯定有救死扶傷的義務,但是我們要明確的是,該救護車的醫務人員是在救治另一名急癥患者,因為該名患者才是與醫生簽訂醫療合同的對象,也是該涉事醫生法律上的救死扶傷的對象,而且車載除顫儀也可能用得到,自然醫務人員是沒有辦法借出去的,醫務人員拒絕救另一急癥患者,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并不違法,只是處理方式不當。
有網友說涉事醫生構成醫療事故罪。
刑法上規定的醫療事故罪是指醫生在對患者救治過程中才會發生的,但是在該事件中,涉事醫生救治的患者對象并非哮喘老人,也不在治療過程中,所以不構成。
也有的網友說該涉事醫生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法規定的過失致人死亡罪是因為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才會負刑事責任。在該事件中,涉事醫生僅僅是不出借除顫儀,與哮喘老人的死亡的原因,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而且即使出借除顫儀,也不一定能夠救回哮喘老人。所以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綜上,上海官方對涉事醫生是停職處理,并非追究違法責任。
最后再補充一句,任何人都不是毫無缺點的,也不是任何人在處理事情的時候都穩如泰山,都能夠經驗十足,法律和道德都不能強人所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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