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河北法制報》以“‘犬咬犬’引發損害賠償糾紛,晉州法院判決賠償損失”為題,報道了晉州法院的典型案例。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以來,該院首例因狗咬狗引發的飼養動物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2020年2月26日,閆某牽著愛犬比熊在街里散步,當行至十字路口時,一只黑色中型犬猛然竄出,將比熊犬撲倒并撕咬,后迅速跑進一所院落。聽到犬只打斗和閆某驚呼聲,黑犬主人宣某聞聲趕來,表示讓閆某先帶比熊治療,花多少錢他承擔。閆某先是帶比熊去了地方寵物醫院,經檢查,比熊韌帶斷裂,后腿骨折,之后,轉至石家莊寵物醫院,進行了韌帶和鋼釘固定手術,接了兩條人造韌帶,打了兩個固定鋼釘,輸液7天。等再回過頭來,找宣某索要賠償遭到拒絕,你一言我一語,導致矛盾升級,盛怒之下,閆某將宣某告上法庭。
當地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回避申請,石家莊中院指定晉州法院管轄審理。在審理中,宣某辯稱,自己養的是一只青色土狗,不是黑犬,而且,也確實沒有眼見自家的狗咬她家的狗。原告為證明主張,也出示了證據:養犬免疫***證,用以證明被咬的狗狗已按規定辦理犬證;寵物醫院九張處方箋,寵物醫院診斷報告書及處方箋、增值稅發票,用以證明被咬狗狗的傷勢及治療費用。視頻錄像和證人證言,用以證明比熊犬的傷勢起因。
晉州法院審理認定,被告雖然一再否認飼養的狗咬傷原告飼養的比熊,但結合視頻音頻及證人證言,對犬咬犬這一事實予以確認。宣某未對飼養的犬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原告的比熊被咬傷,其應當對損害的發生承擔相應責任。原告在未告知被告的情形下,便去石家莊市寵物醫院治療,致使醫療費用大幅上升,且不能提供事發地動物門診無法合理救助、必須赴異地治療的門診建議。雖然與比熊犬有較深的感情,法庭也理解其急切救治愛犬的心情,但其應當遵循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理應就治療事項告知被告,綜合案件事實及提交的證據,酌情減輕被告部分責任。
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6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因一方不服上訴石家莊中院,石家莊中院審查后認為:一審法院所判事實清楚,有理有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