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歐陽晨雨
這一次,周靜又敗了。
6月20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錦繡未央》小說涉嫌抄襲11案進行一審宣判,法院認定《錦繡未央》抄襲行為成立:被告周靜(筆名秦簡)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對小說《錦繡未央》作品的復制、發行及網絡傳播;被告周靜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1案共計60.4萬元;被告周靜在《新京報》和“瀟湘書院”網站首頁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
之前,《錦繡未央》侵權首案已于朝陽人民法院宣判,被告周靜被判侵權成立,賠償原告沈文文(被侵權作品《身歷六帝寵不衰》)經濟損失12萬及***開支1.65萬,共計13.65萬元。至此,12位作家訴《錦繡未央》系列抄襲案全部勝訴。
從法律上看,這個結果并不意外。我國《著作權法》明確將文字作品列入保護范圍,規定有剽竊他人作品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據悉,網絡版270萬字左右的《錦繡未央》被判定,共抄襲來自12位作家的16部作品共11.4萬字,侵權語句共計763處(句),侵權情節共計21處。如此侵權情形,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是理所應當的。
然而,這個從物質到精神的勝利,來得并不容易。抄襲的定義比較復雜,既有很low的照抄不誤,也有“集百家之成”的高級抄襲。像《錦繡未央》這種抄襲,就不是“光薅一只羊毛”,頗有技術含量的“洗稿”,無疑增加了剽竊和抄襲在現實中被查處的難度。
從現實情況看,單個的作者想要對抗這樣的抄襲者,總是頗感無力。因為對方“抄的書多了,每本書被抄字數所占《錦繡未央》總字數的比例稀釋到一定程度,單個作者想起訴時便難以被判定為抄襲”。而這次成功***的經驗就是,被侵權的作者聯合訴訟,共同對付狡猾的抄襲者。據微博賬號“錦繡未央抄襲案助手”介紹,11名作者聯手“抱團”,共有16位律師、60位編劇、41位志愿者協助。對于廣大著作權人,這樣的成功案例,為他們提供了一條更有力的***路徑。
從司法審判來說,經由這一訴訟,也形成了寶貴的裁判思路。有關法院采用了“相同或實質性相似”標準,將《錦繡未央》中被指控的侵權語句、背景設置、出場安排、矛盾沖突和具體的情節設計,與權利作品進行比對,具體評判是否構成了侵害。這樣評判標準,無疑是對之前“接觸+實質性相似”等標準的有益補充。盡管對其它法院沒有指導和約束力,卻也提供了可貴的借鑒,有利于在類似案件中作出傾向受害者的裁判。
但是,這樣的成功案例也有不足。必須看到的是,這起案件費事良久、投入不菲,《錦繡未央》系列***12案,歷時達兩年半。而訴訟所爭取的賠償,雖然累計有數十萬元之多,但與《錦繡未央》小說在網絡的巨大傳播量,以及獲利比起來,仍可謂相差懸殊。對于普通的被侵權者,打一場艱苦的持久戰,爭取不多的權益,意愿恐怕并不強烈。
從長遠看,有必要加快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釋的步伐,量化侵犯著作權的評定標準,加大侵權者的違法成本,降低著作權人的***成本,遏制愈演愈烈的抄襲之風。